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长春大冬会)的税收优惠措施。
根据公告,长春大冬会组委会(执委会)在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及赞助计划(涉及货物与资金)方面的收入,将获得增值税豁免。此外,执委会通过市场开发计划获得的国内外赞助、转让标志等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宣传推广费、门票销售以及收费卡收入,均将免征增值税。
在纪念品发行方面,执委会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将免征增值税。执委会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获得的收入,以及按照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相关服务收入,同样免征增值税。若执委会在赛后出让资产,其所得收入将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对于执委会的营业账簿和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将免征印花税。同时,财产所有人向执委会捐赠财产而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也将免征印花税。
在进口环节,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不达标的、且直接用于长春大冬会的消耗品,将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对于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殊物资,在长春大冬会期间将按照暂时进境货物的规定处理。大冬会结束后,若复运出境则予以核销;若留在境内或进行变卖,则需按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依法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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